“驰名商标”自5月1日起不得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表示,在新《商标法》5月1日正式实施后,生产、经营者如果还将”驰名商标”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,或广告宣传、展览、其他商业活动中,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,处10万元罚款。 无关联文章